根据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17167-2006)中5.3“能源计量器具”的规定,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
1.各单位在使用新购的能源计量器具或设备前,应经国家授权的计量检定部门进行校准或自校;
2.能源管理员应按照相应的自校程序对内部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校准,并填写《能源计量器具内部校准记录》;
3.能源管理员应附上唯一标识,以表明合格能源计量器具的状态,建立计量器具台账,并记录计量器具的数量、名称、规格型号、精度等级、制造商、校准周期、校准日期、安装位置等;
4.各单位能源管理员(兼职)发现能源计量器具功能失效或损坏时,应停止使用,并立即送主管部门进行校准、修理或更换;
5.能源管理员应检查不准确计量仪器检测到的物体的可追溯性;
6.能源管理员应根据本程序在相应的时间内定期对不同的能源计量仪器进行内部比较和校准;
7.计量仪器通过周期内部比较和校准后,合格的计量仪器应附有唯一标签,以表明其在生产中的持续使用状态。
【本文标签】 能源计量器具的校准自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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